近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(修订草案)》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。
产品进超市销售受限、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受限、向公司投资受限……这些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,今后都将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背景
现状:截至2017年4月底,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88.8万家,是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初期的73倍,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。
存在的问题:
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、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,甚至出现许多“空壳社”“挂牌社”“家庭社”,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。
自 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已经十年了,现代农业发展日新月异,农业合作社也有了新的变化和要求。
农委于2015年着手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。在修改过程中,已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,全国3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农委,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,以及有关专业合作社和专家学者的意见,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、深入调查研究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,形成了草案。
通过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》我们可以看出,这次修改有几个重要的趋势:
1
取消有关“同类”农产品或者“同类”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“同类”限制,扩大法律调整范围。
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,以及农机、植保、水利等专业合作社也纳入调整范围。也就是说以后合作社可以涵盖的种类更广泛,可以扩大多种经营,从单一产业向多种产业转变。
2
作价出资形式更加灵活。
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,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、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。
有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,实践中成员出资的形式多样,只要符合章程规定、全体成员认可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即可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在二审稿中增加了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”作价出资的内容。
3
明确联合社的法人地位。
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七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了规定。对此,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议,针对这些建议,二审稿作出了相应修改。
一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,发展产业化经营,提高市场竞争力,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;
二是增加联合社理事长、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;
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,实行“一社一票”。
4
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。
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,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,以成员信用为基础,以产业为纽带,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,目的是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,不是专门的信用合作社。也就说农业合作社有了内部融资的功能,这是一个巨大的创新。
5
对于合作社虚假运营者、经营不善者、管理混乱无序的合作社等等要整顿清理。
草案规定,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,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,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本次修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,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颖慧认为,它可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,既能保护农民社员的利益,也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。
刘颖慧:“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。比如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局限性,发展机制不灵活;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和责任等边界不够明确。之前的修订稿,还没有做到切实的保护,有不到位的地方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也不够具体和明确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即涉及农民的经济利益,又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。因此,本次修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